(2016)渝0118民初8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571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荣华集团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喻贵祥,经理。被告:周列勇,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