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秀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秀龙,男,1987年8月26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张秀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张秀龙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娇湾别墅D11栋被害人魏某家,趁房门未锁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元。2、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张秀龙来到被害人魏某家,采取相同手段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3、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张秀龙来到被害人魏某家,将门锁上的合页推掉后进入室内,盗走白色VIVO手机一部、自行车一辆(无法估价)。4、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张秀龙再次来到被害人魏某家,将门锁上的合页推掉后进入室内,未窃取到财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秀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秀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魏某陈述、被告人张秀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附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秀龙第四节犯罪事实,系盗窃未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秀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秀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秀龙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凤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关国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