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茌平农商行与李刚、李家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李家荣,杨祥志,杨祥圣,杨祥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310号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郝斌,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刚,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家荣,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杨祥志,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杨祥圣,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杨祥恩,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刚、李家荣、杨祥志、杨祥圣、杨祥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刚、李家荣、杨祥志、杨祥圣、杨祥恩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刚、李家荣、杨祥志、杨祥圣、杨祥恩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对被申请人李刚、李家荣、杨祥志、杨祥圣、杨祥恩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存款账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爱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