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车金容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金容,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车金容,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旬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朿传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7511003-X。法定代表人吴世忠,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3号橡树星座1幢2单元6层20603室,组织机构代码:58319582-2。法定代表人周涛,系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车金容的申请,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的车金容与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陕西国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车金容工程款15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车金容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14000.00元,减半收取7000.00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世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