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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盈盛世珠宝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嘉鑫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陈颂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国盈盛世珠宝有限公司,怀化市嘉鑫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陈颂华,姜宏胜,郑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盈盛世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鹏大厦一层A11、A12。负责人赵楚宏,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怀化市嘉鑫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8号新天地城市场广场7栋25楼31-47号。负责人陈颂华,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陈颂华。被执行人姜宏胜。被执行人郑凤祥。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国盈盛世珠宝有限公司与怀化嘉鑫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陈颂华、姜宏胜、郑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