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等与唐宽元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唐宽元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1710号原告: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区六塘镇**镇。法定代表人:秦寿喜秦某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顶,男,1983年2月5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原告: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机场**路老收费站北面。负责人:秦璐璐秦某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顶,男,1983年2月5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唐宽元唐**,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唐宽元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新华审 判 员 秦国斌人民陪审员 唐初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元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