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纪三平与东台市时埝自来水厂、东台市时堰区域供水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三平,东台市时埝自来水厂,东台市时堰区域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765号原告:纪三平,男,1962年9月26日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时埝自来水厂,住所地在东台市时堰镇时溱路*号。负责人:陈凤根,该厂厂长。被告:东台市时堰区域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时堰镇时溱路5号。法定代表人:苏世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纪三平与被告东台市时埝自来水厂、东台市时堰区域供水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纪三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三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纪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