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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汤伟与周迎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伟,周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汤伟,男。被执行人周迎梅,女。申请执行人汤伟与被执行人周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伟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迎梅应清偿申请执行人汤伟借款人民币1915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520元及执行费2770元。现被执行人周迎梅经法院调查落实,被执行人周迎梅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3)通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崇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