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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曹养科诉董宏卫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养科,董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财保27号申请人:曹养科,男,汉族,1960年8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董宏卫,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申请人曹养科为防止被申请人董宏卫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车牌号:陕x;并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记名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一张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董宏卫陕x号五菱之光小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曹养科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张扬之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