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治成、郑坤等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治成,郑坤,李义忠,薛晓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特52号申请人李治成,男,汉族,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韩周丽,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郑坤,男,汉族,1994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申请人李义忠,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薛晓蓉,女,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希望路29号1楼。法定代表人张钊。委托代理人徐丹,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李治成、郑坤、李义忠、薛晓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何建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治成、郑坤、李义忠、薛晓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在川A×××××号车保险责任范围内向申请人李治成支付保险金90247.44元;二、申请人李义忠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李治成赔偿金15000元;三、申请人郑坤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李治成赔偿金3000元;四、申请人李治成放弃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各方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后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所主张的各项赔付处理完毕。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治成、郑坤、李义忠、薛晓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