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凯与丁玲、袁旭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凯,丁玲,袁旭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朱凯,男,生于1977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丁玲,女,生于1984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袁旭蛟,男,生于1973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古蔺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朱凯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古蔺民保字第4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玲所有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玲所有的坐落于古蔺县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曾维健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