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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安庆中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国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中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国中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671号原告:安庆中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方中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国中,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安庆中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