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文昭全与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昭全,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422号原告:文昭全,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195G。法定代表人喻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系该公司员工),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昭全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昭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文昭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昭全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