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政民与张国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政民,张国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458号原告:谢政民,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张国辉,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谢政民与被告张国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谢政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国辉支付欠款2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张国辉负担。事实和理由:谢政民与张国辉系商业合作关系,2014年10月1日至3日双方在南平市延平区体育场合作组织招商举办车展活动。张国辉结欠谢政民筹备资金剩余部分及活动收益分成款2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国辉迟迟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政民提供的被告张国辉身份信息不明确。谢政民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供张国辉的完整身份信息,导致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政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