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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102号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道县人,汉族,农民,住道县XXX。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人,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锋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吉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