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102号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道县人,汉族,农民,住道县XXX。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人,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锋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吉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