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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许世琼与张玉红、袁德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琼,张玉红,袁德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618号原告:许世琼,女,汉族,1954年5月21日出生,住址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皇兵,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红,女,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址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袁德欣,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址达州市达川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许世琼诉被告张玉红、袁德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世琼与被告张玉红、袁德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陈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洪兵、谢先均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朱洪兵人民陪审员  谢先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