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任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401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任涛,男,汉族,1957年8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西省、蔺长明,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3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任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3101号民事裁定,指令洛龙区人民法院依��管辖受理。事实和理由:一、2014年6月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察院把在栾川县陶湾镇鱼库村撞顶沟铅锌矿区探矿工程转包给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察院,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察院又将工程转包给邢业江,刑业江又将工程以每米410元的价格转包给上诉人。上诉人完成工程后,四被上诉人相互推诿,上诉人得不到工程款434231元,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兑付。上诉人诉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察院、王红阳、刘建民、邢业江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上诉人先是到施工所在地栾川县人民法院起诉,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欠款纠纷让上诉人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依法诉至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察院、王红阳、刘建民三被告所在地洛龙区人民法院,但是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二、该案性质是钻探施工,钻探完成后���存在不动产,只是被上诉人拖欠工程款不给,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该案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况且上诉人曾经到钻探所在地栾川县人民法院起诉,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欠款纠纷,又让上诉人到被告所在地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现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栾川县,因此让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对本案管辖法院作出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任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许 珂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