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杨仁东与柏传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东,柏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杨仁东,男,1970年7月1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柏传保,男,1971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石磊,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柏传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柏传保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传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