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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终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沁阳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明强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张立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沁阳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明强,孙敬全,张立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范学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立邦。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政,山西省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沁阳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福,经理。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孙明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孙敬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因与被上诉人张立邦、原审原告沁阳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孙明强、孙敬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棋、被上诉人张立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政、原审原告孙明强、孙敬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兴华审 判 员  王晓强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舒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