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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西信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丰县杨xx、林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信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丰县杨xx,林xx,张xx,赵xx,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无信丰县工业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信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丰县杨xx被执行人林xx男。被执行人张xx男。被执行人赵xx女。被执行人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无信丰县工业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江西信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林xx、张xx、赵xx、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219-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林xx、张xx、赵xx、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信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案款999499.93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林xx;张xx;赵xx;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董 凌代理审判员 陈忠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古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