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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杨某,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广西田东县。被告李某,女,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广西田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被告李某病情复发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准许原告准许原告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审判员  欧阳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文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