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勤群与黄三忠、湖南汇杰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勤群,黄三忠,湖南汇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汇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陈勤群。被执行人黄三忠。被执行人湖南汇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陈霞,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汇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黄群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勤群与被执行人黄三忠、湖南汇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汇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三忠、湖南汇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汇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勤群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黄三忠、湖南汇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汇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该案申请执行人陈勤群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三忠、湖南汇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汇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陈勤群发现被执行人黄三忠、湖南汇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汇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层华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善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