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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百强、温蕊媛与祝惠勤、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四川国槌拍卖有限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强,温蕊媛,祝惠勤,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四川国槌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2810号原告:百强,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温蕊媛,女,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建,四川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惠勤,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方,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国槌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1号附16号3单元1楼5号。法定代表人:龙学琳,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强、温蕊媛与被告祝惠勤、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四川国槌拍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缴费期满,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