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8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云诉被告云南融华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云南融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云,云南融华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云南融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8676号原告:张丽云,女,汉族,1940年9月6日生。被告:云南融华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6幢703室。负责人:李建东。被告:云南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274号昆安大厦16楼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000100050888)法定代表人:郑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云诉被告云南融华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云南融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云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张丽云负担。审 判 员 刘春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蒋庆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