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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9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冯清泉与天津市多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清泉,天津市多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333号原告:冯清泉。被告:天津市多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冯清泉与被告天津市多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冯清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清泉提出的撤诉申请均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清泉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清泉负担。审 判 长  向伶俐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