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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初2124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海平,涟源市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邱乾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彪、人民陪审员欧阳贵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相识后不久即发生性关系。××××年××月,生育儿子李某乙。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辱骂、殴打。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分手。2015年9月,被告制造了深圳市“90后妻子要离婚”的特大新闻事件。2016年3月,被告又借口寻找原告来到原告哥哥家,不仅砸毁家中财务,还对原告进行殴打。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被告隐瞒原告婚前已有小孩李耀乐等情况;二、大众寻人网“寻人启事”截屏下载图打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不堪被告家庭暴力离家出走等情况;三、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13条,拟证明被告承认殴打过原告、无端猜疑原告,并给原告打绝育药水等情况。被告李某甲未出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进行审核,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证据二、三,将结合本案查明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另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开庭后向被告李某甲的父母李业成、邱国芬调查了解情况,李业成、邱国芬称被告李某甲同意与原告陈某离婚,但要求小孩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38700元。根据原告举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认为被告起初以行骗的方式骗取其感情,后来更是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双方自2014年12月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两人偶有联系。2016年8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所生小孩李某乙现由被告方带养。又查明,原告无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结合后,生育了一个小孩,双方对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均应当珍惜。但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但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化解,以致夫妻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已均无诚意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视其夫妻关系现状,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小孩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宜改变其成长环境,小孩李某乙以仍由被告李某甲直接抚养为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予以准许;二、原、被告所生小孩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直接抚养,原告陈某支付给被告李某甲小孩抚养费38700元。离婚后,小孩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告陈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本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邱 乾 坤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人民陪审员 欧阳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述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以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