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春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徐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被执行人徐春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春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