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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褚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刑初117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珊榕审判员  吴丰敏审判员  年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祝先豪速录员  袁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