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刘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梅,刘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梅,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刘玉民,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王晓梅与刘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梅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陕0117执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