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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刘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梅,刘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梅,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刘玉民,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王晓梅与刘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梅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陕0117执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