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8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村民委员会与管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村民委员会,管培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985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法定代表人:牛建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娟,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培。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管培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濮瑜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