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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洪亮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洪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553号原告: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北路339号华汇大厦三楼302、306室。法定代表人:寿明亦。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晓玲、俞锋,系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路10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冯超。被告:绍兴市洪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朝阳路26号。法定代表人:冯光良。被告:浙江东方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西路34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冯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华峰,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洪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