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刁伟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刁伟强,沈有娟,任剑民,黄翠锋,杨斌伦,吴燕芳,邓方立,肖燕珍,彭龙涛,刘红霞,罗武挥,阮燕仪,肖康松,黄梦珍,张国勇,彭秀闲,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强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安普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宇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錦發製造廠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20号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11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474240。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赛、孙湘航,系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刁伟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沈有娟,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任剑民,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黄翠锋,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杨斌伦,男,1971���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吴燕芳,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邓方立,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肖燕珍,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彭龙涛,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刘红霞,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罗武挥,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灵武县。被申请人阮燕仪,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肖康松,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申请人黄梦珍,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张国��,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彭秀闲,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兴业大道168号2楼,注册号:440126000316647。法定代表人刁伟强,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1********。被申请人广州市强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花都区新华街公益村7队茶园西路北巷11号之三,组织机构代码:661841501。法定代表人刁伟强,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1********。被申请人广州安普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北路自编60号,组织机构代码:554401703。法定代表人杨斌伦,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1********。被申请人广州宇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叠景路249号1102房,组织机构代码:094100220。法定代表人肖康松,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73********。被申请人錦發製造廠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公司编号:0180833,公司类别: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刁伟强、沈有娟、任剑民、黄翠锋、杨斌伦、吴燕芳、王海沦、邓方立、肖燕珍、彭龙涛、刘红霞、罗武挥、阮燕仪、肖康松、黄梦珍、张国勇、彭秀闲、广州市强风广告限公司、佛山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安普箱包有限公司、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宇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錦發製造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6373.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账户中银行存款人民币1986373.93元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银行存款人民币1986373.93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刁伟强、沈有娟、任剑民、黄翠锋、杨斌伦、吴燕芳、王海沦、邓方立、肖燕珍、彭龙涛、刘红霞、罗武挥、阮燕仪、肖康松、黄梦珍、张国勇、彭秀闲、广州市强风广告限公司、佛山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安普箱包有限公司、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宇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錦發製造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6373.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