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勋诉唐寿彬、吴福芳、唐靖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16)川1028财保15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勋,四川省隆昌县鸿发铁链制品有限公司,唐靖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159号申请人:黄勋,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从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县鸿发铁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胡家镇学堂村。法定代表人:唐寿彬,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唐靖茹,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黄勋诉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县鸿发铁链制品有限公司、唐靖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靖茹名下的位于隆昌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位于隆昌县××××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予以查封,金额以350,000元为限,申请人黄勋提供其母亲彭×所有的位于隆昌县××××(合同编号:××××)的住房一套的所有的房产1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靖茹名下的位于隆昌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位于隆昌县××××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以价值350,000元为限。二、对申请人黄勋提供的担保物:其母亲彭×所有的位于隆昌县××××(合同编号:××××)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以价值35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