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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家全与谢富、肖仕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全,谢富财,肖仕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393号原告:刘家全,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谢富财,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肖仕坤,女,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家全与被告谢富财、肖仕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家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