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家全与谢富、肖仕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全,谢富财,肖仕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393号原告:刘家全,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谢富财,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肖仕坤,女,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家全与被告谢富财、肖仕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家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