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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瘦西湖支行与王立权、陈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瘦西湖支行,王立权,陈娟,冯大勇,孙守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民初3346号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瘦西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盐阜西路18号。主要负责人:王浩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明,原告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原告单位员工。被告:王立权。被告:陈娟。被告:冯大勇。被告:孙守群。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瘦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瘦西湖支行)被告王立权、陈娟、冯大勇、孙守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明、徐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权、陈娟、冯大勇、孙守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瘦西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宣布该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被告王立权归还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22867.8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5日,其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还清为止);2、被告陈娟、冯大勇、孙守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在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由原告在77万元的最高借款额度内向被告王立权发放借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陈娟、冯大勇、孙守群为王立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77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8月15日。王立权自2016年3月21日起未能按期付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王立权、陈娟、冯大勇、孙守群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被告王立权、陈娟、冯大勇、孙守群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在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8月15日王立权向原告最高借款77万元,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止;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借款利息的,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娟、冯大勇、孙守群为王立权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向被告王立权发放贷款77万元,借款借据载明2016年8月15日到期,年利率9.95%,每月结息。王立权自2016年3月21日起未能按期付息,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2016年7月5日,王立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22867.8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立权、陈娟、冯大勇、孙守群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王立权未按约还款,被告陈娟、冯大勇、孙守群未履行担保义务,显属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法院以专递方式按被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瘦西湖支行借款本金77万元、利息(截止2016年7月5日为22867.81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规定标准计算);二、被告陈娟、冯大勇、孙守群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8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64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