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怀远县陈集粮库与王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陈集粮库,王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238号原告:怀远县陈集粮库。住所地怀远县。负责人:王士良,粮库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勇,粮库会计。被告:王牧,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怀远县。法定代理人:陈丽丽,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怀远县,系王牧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陈集粮库与被告王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陈集粮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