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4执字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芳英与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芳英,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4执字31号申请人:郝芳英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开华系该公司经理郝芳英申请执行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标的41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等,并依法查询了其财产状况,由于被执行人青海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5)刚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永萍审判员 :李 守花审判员 :雷 延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宽特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