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刑初58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盗窃,于2016年5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6)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晓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米其林轮胎店门口时,见被害人许某停放在此的一部车牌号为城厢临29588香槟色“立马”48V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没有上锁,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上前将该车推离现场。当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阔口圆圈将该车以人民币50元销赃给一过路人。同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聚友网吧抓获被告人陈某。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拘役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莆城价认定(2016)2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退还被害人许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