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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正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2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正硕,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2年4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5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正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正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l5时许,被告人吴正硕在苍南县龙港镇滨海路78号家中,容留易某(已行政处罚)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l时,被告人吴正硕在苍南县龙港镇滨海路78号家中,容留杨某(已行政处罚)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3、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吴正硕在苍南县龙港镇滨海路78号家中,容留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吴正硕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易某的证言,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正硕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正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正硕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正硕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正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