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与湘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谭新霞、杨茵杰、杨冈营、韩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湘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冈营,谭新霞,杨茵杰,韩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山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负责人栗高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湘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杨茵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冈营,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谭新霞,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茵杰,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卫星,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云湖桥镇。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湘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茵杰、杨冈营、谭新霞、韩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湘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茵杰、杨冈营、谭新霞、韩卫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湘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茵杰、杨冈营、谭新霞、韩卫星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湘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茵杰、杨冈营、谭新霞、韩卫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41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湘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茵杰、杨冈营、谭新霞、韩卫星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徐 俊审 判 员 徐雅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灿斌附件: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