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陆兰芝与潘萍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兰芝,潘萍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625号之一原告陆兰芝。委托代理人廖骞,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萍娆,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兰芝与被告潘萍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兰芝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兰芝负担。审 判 长 王炳亮代理审判员 覃小艳人民陪审员 罗丽荣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