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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陆兰芝与潘萍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兰芝,潘萍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625号之一原告陆兰芝。委托代理人廖骞,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萍娆,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兰芝与被告潘萍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兰芝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兰芝负担。审 判 长  王炳亮代理审判员  覃小艳人民陪审员  罗丽荣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