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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刘源与何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何万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6840号原告:刘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何万胜,男,汉族,籍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源与被告何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万胜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尚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