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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金日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日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050号原告:金日山,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邮政局职员,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朱荣光,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日山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日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日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日山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