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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天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天丰纸业有限公司,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918号原告:巨野县天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佃户屯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35773143K。法定代表人:董清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老王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4200005880。法定代表人:高香秀,任公司经理。原告巨野天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该案因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魏俊玉审 判 员  祝司聚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