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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付小萃与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萃,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小萃。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小萃与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已执行97000元,余额部分经过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查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02初字3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