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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瑞安市银城超市有限公司飞云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瑞安市银城超市有限公司飞云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瑞安市商城大厦8-12层。法定代表人金建中,局长。被执行人瑞安市银城超市有限公司飞云店,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街中鑫大厦。负责人江余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工商处字【2015】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瑞安市银城超市有限公司飞云店缴纳罚款15000元,加处罚款15000元,合计30000元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院向浙江省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向瑞安市住建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查询存款记录、查询车辆记录、查询房产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1执13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瑞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东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