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临夏州八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夏州八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068号原告: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景阳村大宅里村。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爱民,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临夏州八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085779040N,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枹罕镇石头洼村。法定代表人:马春霖,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州八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燕明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