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885号原告:于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