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尚洪庆、孙爱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洪庆,孙爱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181号原告: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石广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镇希,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洪庆,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孙爱红,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洪庆、孙爱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