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行审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珠海市香洲达利源商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达利源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2行审23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志莹,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达利源商行,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26003978464404026003xxxxx,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幸福路**号之一xxx。经营者黄良通,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5)201511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达利源商行未经批准,于2015年12月16日在珠海市香洲教育路59xxx号南侧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达利源商行处以罚款200元,要求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达利源商行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说明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于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达利源商行未按期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00元,并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现场笔录;4.询问调查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行政处罚告知书;7.催告书;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现场照片;10.关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11.情况说明;12.《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节选)、《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5)201511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珠香执罚字(2015)201511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达利源商行。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达利源商行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2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5)201511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迪 来自: